YE CHANG NEWS
当前位置:咸宁KTV招聘网 > 咸宁热点资讯 > 咸宁励志/美文 >  十恶不赦包括哪十恶?

十恶不赦包括哪十恶?

2022-11-20 13:26:22 发布 浏览 311 次

十恶不赦包括哪十恶?

在我国古代,一旦犯了十种罪大恶极之罪,便不可赦免。西汉时,曾存在“大逆不道不敬”罪,北齐法典《齐律》在其基础上总结出了“重罪十条”,称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到隋朝时,因为统治者信奉佛教,在《开皇律》中对北齐所列的十条重罪稍做增益之后,引入佛教“十恶业”的说法,形成了“十恶不赦”的说法。具体是:一曰谋反,此被视为十恶之首;二曰谋大逆,指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和宫殿等;三曰谋叛,指背叛朝廷;四曰恶逆,指殴打甚至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五曰不道,指杀别人一家三口以上或肢解人,以及用巫蛊害人;六曰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家祭祀的器具和皇帝日用品等;七曰不孝,指对祖父母、父母不孝,或守制期间作乐等;八曰不睦,指谋杀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九曰不义,指谋杀官吏,士兵杀将领,学生杀老师,女子在丈夫死后立即改嫁等;十曰内乱,指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隋朝之后的历代都将这十条罪写在法典最前面,以示严重,并规定不得赦免。可以看出,十恶之罪是因为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君权、父权、神权、夫权等核心权力,才会如此不可饶恕。

连坐和族诛有什么联系?

连坐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是中国古时因一人犯法而使和其有一定关系的人(如亲属、邻里或主管者等)连带受刑的制度。连坐制度的起源很早,夏代便有“罪人以族”的说法;春秋时期,秦国的商鞅将连坐规定为明令的法律;经秦汉的进一步完备,至隋唐之际,连坐制度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并写入《唐律》:明清时期的连坐刑罚频繁实施,尤其在清朝的文字狱中盛行。在实施对象上,连坐主要针对的是谋反、谋逆、谋叛等重大犯罪。其一般是对犯罪者本人处以死刑,然后以罪犯本人为半径,对与之关联者根据关系远近分别实施死刑、流刑、财产刑等一系列刑罚。

族诛是连坐制度中最为严峻的一种,即对罪犯整个家族实施死刑。具体又可分为诛二族、诛三族、诛七族,最惨烈者为诛九族。另外,明永乐皇帝曾对建文帝的老师方孝孺实施过历史上仅有一次的诛十族。诛族刑罚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尤其是西周以后,历代王朝均以家族作为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一人高升,则一族受益;一人获重罪,也往往会波及全族。

您可能感兴趣

首页
发布
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