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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老子看来婴儿所显示的德性主要是“和”而“和”正是万物应有的

    时间:2022-07-23 15:37:35  编辑:快推网  来源:  浏览:629次   【】【】【网站投稿
    在老子看来,婴儿所显示的德性主要是“和”,而“和”正是万物应有的常态。“益生”和“使气”都是勉力而为,都是违背自然无为的原则,都是对“和”这一常态的破坏。破坏的结果会导致“物壮则老”,而加速灭亡。盛极而衰本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而“物壮则老”则是过度追求强盛而加速衰老灭亡,所以说是“不道”。“物壮则老,谓之不道,不道早已”,在这个一味追求发展、追求效率的时代,对个人和社会都是一个有益的训示。含德之

    在老子看来,婴儿所显示的德性主要是“和”,而“和”正是万物应有的常态。“益生”和“使气”都是勉力而为,都是违背自然无为的原则,都是对“和”这一常态的破坏。破坏的结果会导致“物壮则老”,而加速灭亡。盛极而衰本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而“物壮则老”则是过度追求强盛而加速衰老灭亡,所以说是“不道”。“物壮则老,谓之不道,不道早已”,在这个一味追求发展、追求效率的时代,对个人和社会都是一个有益的训示。

    含德之厚,比于赤子。蜂虿虺蛇不螫,攫鸟猛兽不搏。骨弱筋柔而握固。未知牝牡之合而朘作,精之至也。终日号而不嗄,和之至也。和曰常,知和曰明,益生曰祥,心使气曰强。物壮则老,谓之不道,不道早已。

    赤子:婴儿。

    蜂虿(chài)虺(huī)蛇不螫(shì):蜂蝎毒蛇不会加以叮咬。虿,蝎类爬虫。虺,一种毒蛇。螫,毒虫叮刺。以上诸句言“含德之厚”者可比婴儿,能不为虫蛇禽兽所伤,与五十章言“善摄生者,陆行不避兕虎,入军不被甲兵”的描述一样,都是对得道之士理想化、象喻化的描述,不可坐实去理解,其意恰似镜花水月,不可说有,亦不可说无。倘若坐实求解,则如猴子捞月,终无所得。王弼注云:“赤子无求无欲,不犯众物,故毒螫之物无犯于人也。含德之厚者,不犯于物,故无物以损其全也。”如此作解,不免心眼太实,正所谓“痴人面前说不得梦”。今人作解亦多近于王注,如卢育三云:“含德纯厚的人像婴儿那样无知无欲,因无伤害鸟兽之心,鸟兽亦无加害之举。”(《老子释义》)一定要落到实处说,婴儿不为外物所侵害是因为“不犯众物”、“无伤害鸟兽之心”,就把虚的说成实的了。如果不解翻空但求坐实,老子这番描述便可被看作荒诞不经的无稽之谈,对此作任何“切实”的解释和议论都是毫无意义的。高亨对这几句话的理解与众不同,他说:“毒虫、猛兽、攫鸟,皆以喻强暴残毒之人也。此三句言,虽强暴残毒之人,对赤子亦不加害耳。”(《老子正诂》)这种“别解”更加言不及义。如果一定要来讨论婴儿为什么如老子所说能不为毒蛇猛兽所伤(“如老子所说”这个修饰语是我们讨论的前提,否则“婴儿能不为毒蛇猛兽所伤”本身便是个伪命题),那么照老子的意思看,显然是因为“精之至”、“和之至”(根本不是因为“不犯众物”)。这种“精之至”、“和之至”是一种最接近“自然”的状态。这种“自然”的状态,确实能在某种意义上更有利于避免伤害、保全生命。中外都有不少关于婴儿能避害全生的传说以及各种有关婴儿的灵异故事。这些传说和故事,在本质上包含一定的合理性,甚至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就此而言,老子这种理想化、象喻化的描述,也可以说是对某种事实的夸张与想象;而这种夸张与想象,在本质上和诗歌一样,是为了更好地揭示真理。

    攫(jué)鸟:用爪抓取猎物的猛禽。按,“攫鸟猛兽不搏”一句,王弼本作“猛兽不据,攫鸟不搏”,帛书本作“据鸟猛兽弗搏”,竹书本作“攫鸟猛兽弗搏”(此据廖名春《郭店楚简老子校释》释文)。帛书与竹书文字相近,而且又是“古本”,此处原文暂依竹书本,而改“弗”为“不”,以与王弼本上句相一致(竹书、帛书中多用“弗”字,王本一般都改为“不”字)。

    未知牝牡之合而朘(zuī)作:还不知道男女交合之事,小阴茎却自动勃起。牝牡之合,此指男女交合。朘作,小阴茎勃起。朘,婴儿的阴茎。作,起,挺举。按,“朘作”,河上本作“作”,帛书乙本作“朘怒”(甲本残),王弼本与众本皆异,作“全作”,显然是误字;《说文》云:“朘,赤子阴。”合于老子文义,其原文字当作“朘”,此处依傅奕本作“朘作”。

    嗄(shà):嘶哑。

    和曰常:“和”就叫作“常”。“和”与“常”都是老子哲学的重要概念。“和”是指自然和谐、柔和协调的状态;“常”是恒定的意思,指恒定的状态。四十三章说“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十六章说“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在老子看来,“和”与“常”都是柔弱永恒的道的基本德性,也都是万物存在的根本状态,所以说“和曰常”。此句传世本皆作“知和曰常”,但帛书甲本(乙本残缺)与竹简本皆作“和曰常”。“常”是对客观事物存在状态的判断,而不应是对人的心智状态的判断,说“知和曰常”,语近无谓。作“和曰常”亦与上文“和之至也”一气贯通,语意更为连贯,故应依帛书及竹简本改作“和曰常”。后人或为求行文一律,故凑足为四字句,改作“知和曰常”。下文“知和曰明”,传世各本作“知常曰明”,唯帛书甲本及竹简本作“知和曰明”,今从改。既说“和曰常”,则“知常”也就是“知和”,作“知常曰明”或“知和曰明”,大意并无差别,但作“知和曰明”则上下议论皆集中于“和”,主题更为明确,思路更为清晰。竹简本及帛书甲本并作“知和曰明”或当为古本之旧,后世或因十六章有“知常曰明”之语,为求一致而加以改篡。北大汉简本亦作“和曰常,知和曰明”。按,“知和曰常”可译作“知道和就叫作恒定”,其语显然不通。然王弼注此句云:“物以和为常,故知和则得常也。”说“则得常”实已在有意无意之间增字作解,偏离了原文。这样的解释能把完全不通的话说“通”。比如说“知白曰赤”这是一句完全不通的话,但你可能解释为“白为五色之一,知白则于五色亦无不知,故知白则得知赤也”,这样就说“通”了。古今注家对于通或不通的词句,常常作出与此类似的曲解,并为一般人所乐于接受。如薛蕙《老子集解》注“知和曰常”句云:“知和者可以长久,故谓之常”(原文根本没有“可以长久”的意思,原文说“知和”,也不可解释为“知和者”);又如奚侗云:“知和则得养生之常理矣”(《老子集解》,以“得养生之常理”解释“曰常”,完全脱离了原文),都是这样的曲解。近世以来注家只有高亨觉得“知和曰常”是一句不通的话。张松如从其说,云:“诸本俱作‘知和曰常’。高曰:‘义不可通,疑“知”当作“精”。盖“精”字转写捝去,读者依下句增“知”字耳。前文云“精之至也”,又云“和之至也”,故此总之曰“精和曰常”。常乃自然之义,此言“精”与“和”乃性之自然也。’如按:高说是也。虽然,‘知和’非义不可通,《荀子·天论》:‘万物各得其和以生,知和则得养生之常理矣。’近人都解作和者对立统一之谓。不过,荀子说:‘知和则得养生之常理’,适足以说明所谓‘常’者,乃指‘和’,非谓‘知和’也。帛书甲本正作‘和曰常’,似有捝夺,乙本损掩,只剩一‘常’字,无可据矣。”(《老子说解》)高说虽知其语有不通,但谓当作“精和曰常”(其意为“精与和曰常”),亦属妄改。张氏既从高说,而又说“‘知和’非义不可通”,实是自相矛盾,而且既说“‘知和’非义不通”,又说“所谓‘常’者,乃指‘和’,非谓‘知和’也”,其说游移,不足为据。又,其说引《荀子·天论》云云,盖出于奚侗集解,而误以“知和则得养生之常理矣”为《荀子》原文;未察前一句“万物各得其和以生”乃奚氏所引《荀子》原文,后一句则为奚氏解释之辞。

    益生曰祥:益生,增益生命,犹言厚生,指刻意求生。祥,妖祥,不祥。王弼注云:“生不可益,益之则夭也。”释德清云:“苟不知真常之性,徒知形之可养,而以嗜欲口腹以益其生。殊不知生反为其戕,性反为其伤,故曰‘益生曰祥’。”(《老子道德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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